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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蔬菜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17:19  浏览:8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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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蔬菜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7〕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蔬菜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实现“九五”规划,使我市蔬菜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市政府决定要加快我市蔬菜基地的发展,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鼓励内容及要求

(一)保护地建设。按照“九五”规划建5000公顷的要求,今后4年还需新建2500公顷保护地。市政府将每年下达建设任务。保护地建设的内容和要求是:

l、完成年度计划,实现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当年受益。2、保证质量,无论砖钢结构或土木结构的,建设都要按照统一结构标准,基本实现周年生产周年供应。3、集中连片,形成规模,水、电、路及防寒设施配套。4、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各方面兴建,加速主体多元化进程,加快发展速度。

(二)科技兴菜。

1、健全科技推广体系。区、乡两级蔬菜技术推广站要达到“五定”要求,菜村有专职蔬菜技术员,屯有5至10户科技示范户。

2、大力提高菜农素质。要加大科技培训力度,到2000年使近郊90%的菜农掌握使用新技术;远郊50%的菜农掌握使用新技术,50%的菜农掌握常规技术。

3、优化品种结构和种植结构。每年引进新品种5个以上,杂优品种实用面积扩大20%,到2000年新品种面积占播种面积40%,杂优品种面积占播种面积的60%以上,基本实现良种化

4、开发引进新技术、新设施。新技术普及率每年增加20%,新设施引进率每年增加5%。

5、完成市下达的年度科学种菜指标。

(三)蔬菜种植面积。“九五”蔬菜耕地面积最终要达到18000公顷,今后每年要新开发菜田1300公顷,市政府每年将向各区下达新开发菜田任务。

1、完成市下达的年度蔬菜耕地面积(含新开发面积)。

2、完成自报并经市平衡确认的年度播种面积,品种面积。

3、完成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林、水、路建设计划。

(四)蔬菜市场建设和供应。

1、蔬菜中心批发市场要承担起宏观调控任务,特别是重要节日供应要实现货丰价稳。从1997年起交易量和交易额每年要以15%的速度递增。连锁直销点每年要以20%速度递增。

2、零售市场要加强管理,打击欺行霸市行为,严禁乱收费滥罚款,为农民提供直销场所,杜绝买难卖难现象发生。

3、加快机动车进城卖菜步伐。机动车进城卖菜每年要以30%速度递增,三年后取缔马车进城,教育进城卖菜的农民遵纪守法,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场秩序。

4、一律净菜上市。从今年起提倡推行小包装和标准量登市,今年小包装菜登市量要占春、夏菜的10%,标准量登市要占春夏菜的2%。今后每年要以20%速度递增。

5、按市统一要求搞好秋菜登市和供应。

(五)蔬菜加工和贮藏。“九五”期间原则上要一区建一处蔬菜加工厂(含驻区单位建的),年加工能力达到3000万公斤,秋白菜农贮量达到O.8亿公斤。变集中登市为均衡长期登市。

1、已建有加工厂的区,要帮助组织货源,完成加工任务;没有加工厂的区要本着“主体多元化”的思想积极安排建设。

2、逐步推行秋白菜农贮。今后农贮量每年以20%速度递增,到2000年达到年贮量O.8亿公斤。

3、提倡新建精加工、深加工设施,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争取打入国际市场。

(六)建立蔬菜服务体系。按“九五”规划要求,除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外,还要建立良种繁育供应,农资供应,蔬菜运销等服务体系。1997年初步建起框架,逐年加以完善,到2000年初步建成。

二、资金来源及额度

(一)资金来源

1、新菜田建设补偿费;

2、蔬菜风险金;

3、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发展蔬菜的资金;

4、其他可用于蔬菜生产的资金。

(二)额度

1997年安排500万元,今后每年以不低于10%的额度递增。

三、鼓励范围

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净月旅游区)、县(市)、公主岭市部分乡镇及市直有关部门。

四、鼓励资金分配及使用原则

(一)鼓励资金分配本着“鼓励先进,督促后进”的原则,按工作优劣,完成任务好坏,成绩大小进行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1、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净月旅游区)得综合鼓励资金。2、各县(市)及公主岭市部分乡镇得规模奖。3、市直各部门、单位得人员奖。

(二)资金使用的原则

1、鼓励资金88%用于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12%用于各级蔬菜干部的奖励。

2、在用于基地建设的资金中,80%用于保护地建设;1O%用于蔬菜科技;10%用于其他建设。在投入时区要按50%,乡、村按1.5倍匹配资金。

3、在资金使用时先向市蔬菜副食局报使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为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效能,杜绝资金流失或挪作它用。(1)各级都要建立帐目,年终要把使用情况向市蔬菜副食局、财政局报告;(2)市蔬菜副食局会同财政局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查审计;(3)发现有挪作它用或挥霍浪费的按其具体额度2倍在下一年度鼓励资金中扣除,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考评及兑现

(一)考评。市府责成市蔬菜副食局采取定性和定量,集中定期和分散不定期的办法进行考评。凡能量化的要逐项打分考评。考评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次或每项考评结束后,要把每次考评结果通报各单位,并载入年度考评档案,年终进行总评。

1、对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净月旅游区)的考评依据规定的鼓励内容要求进行考评。

2、对各县(市)和公主岭市部分乡镇,参照规定的鼓励内容,结合年度具体任务要求进行考评。

3、对市直单位进行单项考评。

(二)兑现。依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单位鼓励资金额度,报请市府审核批准后兑现到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再依据资金使用原则和标准向下兑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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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现将《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于问AAA题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县供电企业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涉及面宽、问题多、矛盾大、政 策性强,各地经贸委(经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协调监督工作,及时解决 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县供电企业改革的各项任务。  

                      国家经贸委
                    二OOO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 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推进和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农村电力市场秩序,减 轻农民用电负担,提高县供电企业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 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供电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 革,要坚持县为实体、一县一公司和县乡(镇) 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原则上一县一个供电营 业区。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经贸委批复的农村电力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 伐。
  二、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和上划省电力公司 直接管理的县供电企业,要改革为省电力公司的 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步 伐,首先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试点工作,年内要 完成试点县的改革,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全面推开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工作。
  三、趸售县供电企业在上划直接管理过程 中,省电力公司要规范运作,加强企业内部管 理,进行财务并帐和统一核算。各地方政府和电 力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并共同安置好分流人员,共同处理好债权、债 务。与电网建设无关的债权、债务,由当地政府 负责处理。
  四、趸售县供电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代管的, 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 司关于更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要求进行规范代管,要注意防止重代管、轻管理的问题发生。
  五、县供电企业的代管是一种过渡形式。代管期间,当地政府和省电力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进行公司制改革。具备条件的趸售县供电企业,也可直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六、夏售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操作。公司组建后,继续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趸售县的政策。
  七、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对有关债权、债务核实界定,做到产权清晰。具体出资比例,由出资各方商定。公司组建时,出资各方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对分流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要妥善安置,以维护社会稳定;
  八、公司的出资,可以是投入该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资本金、所属电网现有生产经营性资产或货币。银行贷款不能作为出资。资产评估工作应由股东各方协商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九、投资各方无偿占用的土地不作为股东出资。无偿上划的乡镇电管站资产、农村集体电力资产不作为出资,但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用户的专用变压器及线路、国家明令规定淘汰或报废的供电设备、非生产性设施等不纳入评估范围。
  十、县供电企业为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向银行借的款,政府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无力归还的,并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核算范围并冲抵代表该县政府出资方的出资额;提供的借款担保,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为此出具承诺函,当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履行担保责任受到损失的,相应冲抵代表该县政府出资方的出资额。同时对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提供的担保应相应取得反担保。
  十一、自供自管县应按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因地因网制宜进行改革。省电力公司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与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相互配合,共同创造条件,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厂网分开后的小水电站,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上网电量和电价,保证其合理收益。
  十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后,出资各方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变观念,改变工作方式,规范运作,避免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多头管理。
  十三、县供电企业要加强管理,牢固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意识,坚持“电力为农村、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十四、各省可以根据此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2〕44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被拆迁户,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人均建筑面积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高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户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安置。原使用人系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在计算安置面积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四条 被拆迁户安置房的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安置标准价格结算;安置房超过安置标准但未突破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新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对安置标准以外的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即在原实物折价外,再给予700元/m2的经济补偿;因特殊情况需要安置的,其超过安置面积但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实物折价补偿后,给予200元/m2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被拆迁户原批准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计入被拆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无条件地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未到期限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迁人按残值给予补偿。
第七条 搬家补助费按原使用人具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每人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一户人口为一人的,一次性发给50元的搬家补助费。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前需再次搬家时,按上述标准再次发给。
第八条 为加快房屋拆迁的进度,拆迁人可对被拆迁人提前签协、搬迁采取奖励办法,其奖励标准由各拆迁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九条 被拆迁户家庭人口中的农业户口(含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人口)全部“农转非”。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农转非”的劳动力,由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统一进行安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政办发[200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价格表

类 型 结构等级 价格单位 标 准 备 注
楼房 砖混一等 元/ m2 265—340 建筑面积
砖混二等 元/ m2 195—265 同上
平房 砖混 元/ m2 160—195 同上
平房 砖木一等 元/ m2 120—150 同上
砖木二等 元/ m2 110—135 同上
砖木三等 元/ m2 100—120 同上
临时用房 元/ m2 80—110 同上
简易房 元/ m2 25—60 同上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建 成 年 份(从原批手续时间下一年计) 成 新 率
1995——2001年 9——10成
1991——1994年 8——9成
1986——1990年 7——8成
1981——1985年 6——7成
1976——1980年 5——6成
1975年以前 4成以下


附表二: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1 电话移机费 只 按现行实际报支
2 农村有线电视初装费 户 按现行实际报支
3 分体式空调移机费 只 300
4 窗式空调移机费 只 100
5 标准晒场及水泥道路 平方米 20 临时浇水泥场地的,一律按标准的2-3折计算
6 标准帮岸 米 80 房屋基础部分帮岸不另行计补
7 水井 口 250
8 灶头 眼 50
9 围墙 平方米 12—30 简易:12元/m2普通:20元/m2标准:30元/m2
10 门墩 座 最高2000 按质论价
11 粪缸 只 20
12 河埠 座 100
13 化粪池 只 200
14 防盗门 扇 150—300 临时安装防盗门窗的,一律按标准的2-3折计算
15 防盗窗 平方米 15——30
16 综合一次性补偿 户 1000-2000 一户合法建筑面积200m2以上补助2000元;100-200m2补助1500元;100m2以下补助1000元


附表三: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拆迁房屋中
主要装璜部位材料补偿标准

主要部位 档次 材料代表品种 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元/㎡) 备注
地面部位:地板及地砖 高档类 樱桃木、红榉木地板、花岗岩地砖 80
中档类 硬木类地板,镜面砖、大理石地砖 60
低档类 杉木、杂木、小拼木地板,同质釉面地砖 40
墙、顶面部位:护墙及吊顶 高档类 花莉木、红木夹板护墙及吊顶 25 含清水、混水漆
中档类 水曲柳夹板护墙及吊顶 15 含清水、混水漆
低档类 普通型三夹板护墙及吊顶 10 含清水、混水漆
墙面部位:墙内瓷砖、外墙砖 不分高、中、低档 20
阳台(窗)部位 铝合金封阳台(指楼层栏杆以上部位封阳台) 80
卫生设施 卫生设施齐全 500 少浴缸扣200元,少马桶扣150元,少脸盆扣50元
注:1、未列入附表的其他各类装璜材料,可套用市场平均价格的代表品种相近档次
作适当补偿。
2、临时装璜(包括新铺地板、新装夹板护墙及吊顶、铝合金封阳台等)一律按
标准的2—3折计算,符合标准的除外。

附表四: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计费 标准类 别 单 位元/m2 层 次 差 价(元)
底层车库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备注
安置标准价 420 自行车库400元/m2 +5 +60 +120 +100 -285 —— 五层
新安置房成 本 价 760
+5 +60 +120 +100 +15 -300 六层
商 品 房市 场 价 购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