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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2:59  浏览:9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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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1]30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157号)精神,现将《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积极推进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更好地发挥厦门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发展中的龙头作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全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经验与示范。
附件:《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转变发
展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进一步发挥国家赋
予厦门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和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窗口”、“试
验田”和“排头兵”作用,为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
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全国深化改
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积极的示范带动
作用。
(二)基本原则。1.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围绕建
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先行试
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国家拟出台的涉台政策,厦门具备条
件的优先在厦门先行先试,力求改革创新和深化两岸交流合
作有新突破。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立足厦门独特优势,探索
深化两岸交流合作新模式、新途径和新领域,力求服务两岸
关系和平发展大局有新局面。
3.坚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统筹经济、社会、环境、
城乡、区域等一体化发展,力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基础条
件有新提升。
4.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围绕总体方案的改革试验
内容,分解任务,明确阶段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力求综合
配套改革试验有新进展。
(三)主要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两岸交流合
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在推动科学发
展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试验,创
新体制机制,以配套推进区域合作、行政管理、对外开放等
支撑体系建设为基础,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区。通过促进
两岸产业深度对接,促进生产要素进一步融合,形成两岸经
贸合作最紧密区域;通过推动文化以及科技、教育、卫生、
体育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合作,形成两岸文化交流最活
跃平台;通过完善两岸直接“三通”(通商、通航、通邮)
基础条件,提升对台开放合作整体功能,形成两岸直接往来
最便捷通道;通过完善新型高效的社会管理体系,优化保护
和服务台胞正当权益的法制政策环境,形成两岸同胞融合最
温馨家园。
1.到2015 年,初步建立适应科学发展、深化两岸交流合
作的体制机制。两岸产业对接和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经济
转型升级初显成效,厦门岛内外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体系基本建立,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框架基本形成,对
外开放的窗口作用更加显现,政府行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
高,对台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功能更加凸显。
2.到2020 年,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
利于科学发展和密切两岸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形成两岸新
兴产业、高端服务业深度合作集聚区,城乡一体化、基本公
共服务均等化、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经济国际化水平全
面提升,形成完善的服务型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两岸交流合
作不断加强,形成两岸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四)工作思路。围绕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要求,综合
配套改革试验的总体考虑集中体现“三个着力”:着力推进
两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互利共赢;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着力统筹
经济、社会、城乡、区域等协调发展,形成人民群众安居乐
业的和谐区域。重点推进两岸产业合作、贸易合作、金融服
务合作、文化交流合作、直接往来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
配套推进社会、城乡、区域、行政管理、全面开放等方面体
制机制创新,为深化对台交流合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平台和制
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两岸产业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根据两岸资
源禀赋条件,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优势互补的原则,
进一步拓宽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模式,建立有利于厦台两地
产业深度合作的体制机制。
将厦门建设成为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基地,
支持厦门与台湾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
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产业领域深度合作,依托台商投资
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共同建设两岸产业对接专业园区,着力
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鼓励向产
业链高端延伸,推进资源利用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
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发挥对台农业交
流合作基地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
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率先在金融、
物流、教育、文体、医疗、旅游、会展、中介服务等领域开
展合作。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
市。支持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研发中
心、配套基地、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支持厦门各类行业协
会与台湾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协作机
制。支持在厦门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服务两岸的基
础设施项目和涉台重点产业项目。支持厦门与台湾在闽南特
色旅游、旅游装备制造业和旅游信息化建设等领域优先开展
合作,积极探索和建立旅游产业合作的模式和机制,为推动
两岸旅游产业化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优先对台放宽现代服务业市
场准入,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投资环境服务、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工业设计、建筑设计、资产
评估、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等服务业,积极推动离岸呼叫
中心业务试点。支持厦门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
工作,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优先考虑在厦门开展对电
信增值业务开放外资股比限制的试点。
创新两岸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两岸科技交流合作平台
建设,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共同设立两岸合
作研发机构,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
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手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推
动两岸科技要素自由流动,支持台湾高科技创新人才、台湾
学生在厦门创业。鼓励和支持台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
台湾科技园区管理模式,在厦门自主开发建设产业园区,吸
引台湾具有先进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落户。允许符合资质
条件的台港澳资企业申报国家科技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专
项。成立厦台知识产权联盟,探索建立两岸知识产权同业保
护、服务、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厦门加快发展,鼓励开展
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促进产业升级和对外深度合作。经认
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企业职工教育经
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集美、海沧、同安、翔安4 区除外)
经认定的新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创新两岸贸易合作的体制机制。按照两岸贸易投
资便利化的要求,创新贸易管理和服务体制,实行更加开放
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
在厦门划定特定区域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合作示范区,探索实施鼓励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
宽台湾企业在合作示范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降低
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服务,积极稳妥推
进有利于两岸投资、贸易、航运、物流等领域便利化的相关
措施。加快在厦门建设“大陆对台贸易中心”。支持大嶝对
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等载体建设,适当放宽台湾商品免税额
度限制,在一定的商品范围内和现有每人每天3000 元人民
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进入大嶝市场人员每人每天免税携带
台湾商品的额度,促进厦台商贸业交流合作。探索现代商贸
流通方式,创新电子商务发展管理模式。
积极探索两岸通关便利化措施。深入推进“属地申报,
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探索建立两岸共同研究制定标准的渠
道和机制,在ECFA 的框架下,根据两岸对口业务部门的合
作部署,推进厦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
准认证的合作,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
检测结果的比对。
(三)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国家金融业
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推动金融体制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
创新,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加快建设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
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大陆对台金融合作的重大金融改革创
新项目,厦门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在厦门先行先试。
以集聚金融资源为重点逐步完善区域性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内外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机
构在厦门设立总部、资金营运中心、研发中心、外包中心或
后台服务机构。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按照现
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厦门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
处。允许台湾金融保险机构在厦门开展对台金融服务。参照
CEPA 相关政策规定,支持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厦门设立分
支机构或参股当地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新设综合类证券、证
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紧缺性金融项目。支持厦门引进外
资网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以先行先试为重点逐步形成区域性金融要素市场。随着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建设发展,根据厦门市与台
湾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关系,进一步研究在厦门建设现代化
支付系统的城市处理中心。进一步开展对台贸易人民币结算
业务,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
投资贸易发展的宽松可控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
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便利制度,逐步形成对台离岸金融市
场。支持厦门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进入全国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股份公开转让,探索建
立服务非上市公众公司特别是台资企业的股份交易市场,推
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推动与
期货交易配套业务发展。
以金融改革创新为重点提升金融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
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拓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等新领域。支持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创新金融品种和经营模式,
特别是开展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完善对大陆台资
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厦台两地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训、
业务交流和创新合作。研究持有台湾金融专业证照的人员在
厦门从事金融服务业的支持政策。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
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四)创新两岸文化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以闽南文化
为纽带,坚持民间推动与市场运作并举,创新交流合作的方
式方法,全面提升两岸文化、教育、卫生交流合作的层次和
水平。
发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建设一
批两岸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和文化产业基地。推动闽南民间艺
术展演交流和互访商演,广泛开展寻根祭祖、宗亲联谊等多
形式的民间文化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厦台体育交流合作,扩
大厦门国际马拉松赛、海峡两岸帆船赛、厦金海峡横渡等赛
事品牌影响力。健全厦台文化交流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强
与台湾旅游业机构和文化中介经纪机构的合作。积极研究赋
予厦门市对台文化交流省级审批管理权限。
深化两岸教育交流合作,鼓励厦门市在教育管理体制改
革、办学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两岸合作办学模式,
拓展厦台各级各类学校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推动两岸学历
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互认,促进两岸人才互相流动。探索建
立两岸人才培训合作机制,鼓励台湾优质职业教育机构以多
种方式在厦门与内地合作举办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创建职业院校与台企合作示范性实训基地,推动厦门与
台湾院校合作培训专业人才。支持厦门按规定设立对台湾船
员的培训机构,开展对台湾船员的培训工作。
开展两岸医疗卫生领域交流,建立两岸卫生合作对接平
台,鼓励台资来厦门设立非营利性医院或高端医疗服务机
构,建立两岸病患制度化转院程序与对接机制。允许台湾服
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独资医院,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
合资、合作医院的,对其投资总额不作要求。支持台资(含
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服务人口数量
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制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厦门执业
注册便利化措施。支持和指导厦门相关部门完善药品监督管
理能力,提高药品检验检测水平,保证台湾进口大陆中药材、
中成药等产品的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支持厦门成为台湾中
药材、中成药进入大陆的指定口岸。推动两岸中药材认证工
作,支持厦门建设输台药材质量检测和认证中心。支持厦门
成为台湾保健食品进入大陆的主要口岸之一。加强两岸医疗
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改进、
医院评价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能
力。
(五)创新便利两岸直接往来的体制机制。按照简化、
便捷的要求,创新口岸管理体制机制,率先试行便利两岸直
接往来的措施,提高两岸人员往来和货物流通的效率和水
平,使厦门成为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
健全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机制,实施更加便捷的两岸人
员往来政策和管理办法。探索赋予厦门在对台人员交流交往
方面更多的审批权限。扩大厦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
行证》“一年有效、多次赴台签注”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支
持厦门在两岸旅游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重点做好厦门赴台
湾个人旅游试点工作和赴金马澎地区个人旅游,积极推动两
地人员往来便利化政策的实施。
完善两岸“三通”机制,建立更加便捷的两岸交通体系。
利用厦金通道,适时增加航班、增投运力,实现无缝对接,
吸引更多大陆居民和台湾民众循厦门至金门中转台湾本岛
航线往来两岸。拓展海空客货运直航、海上客货运滚装业务,
积极推动两岸经厦门口岸客货滚装运输陆海联运。支持开辟
两岸海上邮轮航线。支持两岸旅游服务机构联合深度开发包
括邮轮旅游在内的“一程多站”旅游产品,策划推出一批双
向旅游精品线路,积极开展联合宣传推广,提升“海峡旅游”
品牌的知名度和吸引力。进一步开放航权、优化航路、增辟
新航线、增加航班,做优做强两岸海、空直航运输体系。加
大对厦门港口公共航道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对台
邮件中转地建设,建设对台邮包交换中心,打造两岸邮件往
来的主要中转地和集散地。
三、配套推进其他重要领域改革试验
(一)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先行先试,构建两岸同胞融合
最温馨家园。建立新型高效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台胞在厦门
投资兴业、交往交流和生活居住提供更加良好的社会服务和
更加优化的制度环境。
大力培育发展有利于两岸交流合作的社会团体、行业组
织、社会中介组织、志愿组织慈善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探
索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新机制,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
职能,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安排,加
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推进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完善登记管理、经费支持、功能拓
展、监督评估等整套办法及法律法规。
推进社区建设改革,构建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和综合
治理机制,鼓励和创新城乡社区自治。探索行政管理和社区
自治机制有机结合的共治机制,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联动管
理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制度、协商议事制度、听证
会制度和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深化教育、文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扩大两岸交流
合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事业体制顶层设计,探
索现代事业制度建设,确立事业法人地位,建立法人治理结
构和运行机制,全面推行“管办评”联动机制改革,配套推
进人事制度、薪酬制度改革,健全服务监管机构与机制。进
一步拓宽两岸合作办学、办医、办文化和养老服务的渠道及
形式。
探索台胞融入社区生活的社会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相关
措施,进一步为台胞在厦门置产置业、就学、就业、就医、
居住生活提供便利。支持在厦门投资、工作、生活的台胞依
法担任政协委员等基层参政议政组织,以个人名义参加有关
民间团体。支持国家有关部门、两岸相关团体在厦门设立办
事机构,以便利两岸沟通、协商。允许台湾地区县、市在厦
门市设立办事处。支持以厦门为基地积极开展两岸民间互
动、基层组织交流以及青少年交流交往。
(二)创新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厦门市
岛内外一体化。按照“规划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基本
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以“全域厦门”理念和“高
起点、高标准、高层次、高水平”的原则,全面拓展岛外空
间,优化提升岛内空间,形成岛内外一体化新格局,率先建
立统筹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
创新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按照构建岛内外
一体化交通体系的要求,加快厦门市轨道交通和进出岛新通
道建设,完善连接岛内外之间的交通体系,打造市域内“半
小时交通圈”。促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向岛外农村地区延伸,
将农村地区纳入城市建设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
保障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
的水务管理体制,统筹城乡防洪、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
回用,形成城乡一体的涉水服务体系,适时推进向金门供水
工程建设。加强两岸防灾减灾交流合作,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建立有利于岛内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岛外和农村拓展
的体制机制。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衡配置城乡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
岛内外一体化。
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岛内外
城乡统一按厦门市居民登记管理。推进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
创新,建立实有人口属地化管理机制,按实有人口进行社会
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配置。
依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产
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尤其是城镇建设规划圈
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
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
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制度。以新型合作组织引导农民共同发
展,形成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
用新机制,实施小城镇改革试点,严格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
地增减挂钩试点。探索农村社区基层治理机制改革,探索农
村社区事务管理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分离。
(三)创新区域合作体制机制,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同
城化。创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区域产业分工协作、基本公
共服务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组织实施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
化发展规划,促进要素在区域内高效配置,增强区域整体竞
争力,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前沿平台。
建立综合交通网络对接机制,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城际
和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省道、机场快速通道、市政
主干道的规划、建设和有机衔接。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健全
完善港口一体化管理体制机制,形成港口群间布局优化、分
工合理、联动发展格局。统筹规划大都市区信息基础设施,
加快推进基础通信网、无线宽带网、数字电视网等基础设施
的共建共享。建立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实现环境基
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
创新产业合作发展机制。支持设立由政府主导、市场化
运作的厦漳泉区域合作产业投资基金,用于优化制造业布
局,整合服务业资源,促进三市产业分工合作。建立项目联
合招商机制,统一招商优惠政策,做大做强优势产业集群,
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对厦漳泉金融领域同城化的可行性进
行研究。
完善各类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参保信
息共享机制和同城结算机制,实现区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
用实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合作,建立并完善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理和重大传染疾病联防联控工作机
制。共建教育教学资源库,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建立优
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机制。共建共享公共体育设施,联合举
办体育赛事。
探索建立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市场机制,银行业金
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为重大同城化项
目建设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建立大都市区科技信息、专家
库等基础性科技教育资源的联网共享机制,联合推动重大通
用技术和应用技术创新。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共建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
平台。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实现人力资源信息共享;
建立劳动力跨区域享受职业培训、技工教育、就业服务的协
作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
以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目标,推进职能整合,支持
对职能相近部门进行整合,探索标准化、扁平化行政管理,
建立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大
服务”的简洁高效行政体制,为参与国际、国内和密切两岸
交流合作营造优越的政府服务环境。
创新政府管理体制。精简审批事项,全面推行电子政务,
加快推动行政权力全流程网上运行、审批和监察。深化事业
单位改革,创新政府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公务员法
的要求,创新公务员管理制度,探索分类管理改革,在规定
的行政编制限额内,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探索
实行聘任制。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具有特区特色的
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行政问责。
深化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完善大宗货物政府采购
制度。探索市场机制、工商管理技术和社会化手段在基础设
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社区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降低
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在推进地方税制
改革的进程中,结合相关改革的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厦门先
行试点的要求。
按照厦门岛内外规划、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的要求,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双向调节、差别化管
理的内容和措施。经评估后适时按程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
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在建设用地计划指
标上予以支持,促进重大台资项目落地。探索鼓励盘活城市
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
支持福建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在省域
范围内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厦门的建设项目用地可通过易地
有偿方式在福建省域范围内进行占补平衡,厦门可经依法批
准适当核减基本农田。
(五)创新全面开放的体制机制,拓展对外交流合作的
综合平台。充分发挥特区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紧紧抓住特
区改革开放新的历史使命和战略机遇,坚持以大开放促大发
展,加快建设服务于开放型经济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和对外通
道,建立和完善更加适应发展开放型经济要求的体制机制。
支持厦门加快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创新航运物流服
务,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租赁、信息咨询、口岸通关、
航运代理、海运结算、航运人才培养与后勤补给、海事支持
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航运物流服务体系。在统筹考虑扩
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过程中,积极研究将厦门港列
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支持设立厦门航运交易所,打造两
岸航运交易共享信息平台。经批准允许境外大型邮轮公司从
事国内港口多点挂靠业务。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地区定
位,在今后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扩大试点范围时,结合厦门
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研究对注册在厦门保税港区内的仓
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厦门的保险企业为注册
在厦门保税港区内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营业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允许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在
厦门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
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探索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在厦门
设立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支持整合海沧保税港区、象屿保
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统一管理体制,统筹规
划政策功能。
加快建设厦门翔安机场,打造东南沿海重要的国际干线
机场和区域性航空枢纽港。加快龙厦、厦深铁路及其站场枢
纽建设,规划建设对台和对外区域通道,全面融入海峡西岸
交通网络。规划建设厦漳泉城际轨道交通和厦门城市轨道交
通,打造东南沿海铁路交通枢纽。加快高速公路、国省道建
设,按照“零距离换乘、无缝化衔接”的要求,推进厦门全
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创新市场开拓机制,积极培育自主出口品牌,鼓励高技
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提升出口产品结构。积极拓展
进口,支持厦门成为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进口的集散地
和分拨地,构建海峡西岸重要的进口口岸。加快加工贸易转
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积极实施“走出
去”战略,加快建设对外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
企业到境外建立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双向投资促进机制。以优
化产业结构和增强竞争力为核心,着力引进一批高质量的先
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引进一批产业链龙头项目和配
套项目,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利用外资水平。加强内联工作,
重点吸引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来厦投资,鼓
励市属企业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合作经营,壮大内源型经
济。深化与港澳地区经济合作,拓展与海外华侨华人的联谊
交流,大力吸引海外侨胞来厦投资。
探索建立旅游、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国际
深度合作机制,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建立吸引全球专业化
机构参与医院、学校等集团化、品牌化管理运营的机制,加
快完善吸引领军人才的政策体系,构建国际人才聚集高地。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为有效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在发展改革委、台
办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
过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切实完成好改革试
验的各项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的指导
下,建立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
省、市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改革试验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福建省要加强对改革试验的指导和协调,厦门市要成立深化
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组织实施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协调改革试验中的重大问题,
按时分解督促落实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各项任务、协调制定
专项方案,编制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改
革试验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或备案)、评估和验收等
工作。
(二)积极推进实施。依照本方案,编制完善国土、金
融等重点专项方案和其他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制定三年行
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序组织实施。加大对厦门市深化
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支持力度,保障改革试验
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管理考核。对重点改革事项实行项目管理,
完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改革试验的科学性,防范和减少风
险。建立改革综合评估制度,对综合性和重大改革试点的改
革成效,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进行综合
评估。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有关部
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督促检查。建立改革年度报告制
度。及时将改革试验中出现的问题、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典
型上报发展改革委。
(四)健全法制保障。健全厦门市涉台法规、规章,依
法保障台胞合法权益。制定鼓励企业到台湾投资的政策法
规,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中涉及国家法律
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的
有关要求,由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特区立法授权制定
法规或由厦门市人民政府遵照相关规定制定规章,予以规
范。
(五)建立协调机制。建立部、省、市改革试验协调机
制,支持国家有关部门在厦门开展各项改革试点,实施重大
改革事项和政策。支持厦门加强与漳州、泉州及海西经济区
其他城市的协调合作,建立区域互动、优势互补的联动机制,
促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和海西经济区的发展。
(六)形成推进合力。改革试验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
意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有效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
作用。加强立法工作,依法推进试验区建设。发挥政协的参
政议政作用,成立试验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试验区开
展的各项改革,开展事前咨询论证和事后跟踪评估。积极发
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推进试
验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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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0月1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1993年11月19日重新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邮电通信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邮电通信安全与保障
第四章 通信市场管理
第五章 邮电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管理,保障邮电通信安全、畅通,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以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邮电通信是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的公用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优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第三条 邮电通信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
第四条 邮电部门应与邮电通信有关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作,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使用邮电通信,有权制止损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邮电部门报告。
第五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检查通信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各地、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第二章 邮电通信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必须包括邮电通信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并应通知当地邮电部门参加。
邮电通信专业规划包括邮电局(所)、网络设备、电信管线、收发讯天线区、卫星通信地球站和微波通道等。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邮电通信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实施,统筹安排,统一征地,并可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和小区配套费。
省会至各地(市)的邮电通信干线,由省邮电管理局负责投资建设,沿途受益的地、市、县应在拆迁、征地、赔青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扶持。
地(市)至县和县与县之间的邮电通信线路,由地(市)和省邮电管理局联合投资建设,当地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市内电话、邮电支局(所)用房和其他设施,由所在地的地(市)、县和邮电部门联合投资建设,当地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至乡(镇)的电信设施,由所在地县(市)、乡(镇)和邮电部门联合投资建设,县(市)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对参加联合建设者,邮电部门应给予优惠待遇。对贫困地区、内地山区的邮电通信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从财力、物力上优先给予扶持。
乡(镇)至村的电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按邮电部门的技术标准自行建设,所在地县(市)邮电部门应予以技术指导。
第九条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独立工矿区、住宅区、开发区及大型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包括邮电通信设施,并同步建设;未包括的,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车站、机场、港口,应根据社会对邮电通信需求和国家技术标准建设配套邮电通信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应按民用建筑通信管线设计标准埋设通信管线,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民用建筑通信管线设计标准,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邮电管理局制定,列入建筑设计规范和竣工验收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时,城乡建设、交通、邮电部门应互相配合,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家电信技术标准,预设通信管线或者预留位置。
上述所列配套邮电通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当地邮电部门应参加邮电通信设施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居民院落的所有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在其门口设置信报箱或者收发室;二层以上楼房每一单位或者住宅每一单元应在地面层设置信报箱(群)或者总收发室;农村应逐步设立投递信报箱(群)。
信报箱(群)是民用建筑的配套设施,应列入民用建筑设计标准(或规范)和竣工验收项目。
第十二条 车站、机场、港口应统一安排公用邮电营业、邮件装卸、转运作业的场所和邮政车辆出入通道,准许邮政工作人员和转运车辆提前进入工作场所。
邮电设施不全的车站、机场、港口应创造条件方便邮件装卸、转运作业。
第十三条 邮电部门埋设电杆和敷设通信管线,应节约用地,少占或者不占农田,所需土地无偿使用;因施工损坏青苗、林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除抢修外,邮电部门在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公用设施上施工,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邮电部门因施工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应按原标准或者协商标准修复。

第三章 邮电通信安全与保障
第十四条 邮电通信必须确保安全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邮电通信设施列为治安保护对象,组织乡镇、村或者街道建立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责任制度。
邮电部门应加强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标识牌、邮电通信车辆;
(二)邮亭、信筒(箱)、信报箱、邮运码头、邮件转运站、报刊和集邮销售门市部(销售亭)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设备;
(三)公用电话亭(点)、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管道、人(手)孔、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终端房、卫星通信地球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凭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收购废旧通信电缆、电线和其他线路器材,并登记出售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禁止收购无证明或者个人出售的废旧通信电缆、电线和其他线路器材。
发现盗卖、变卖通信器材或者有可疑线索的,应报告公安机关或者邮电部门。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箱、信筒、邮政自动出售设备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抛塞易燃易爆物品、可渍物、可秽物;
(二)在电杆、拉线、无线电塔杆、标桩等邮电通信设施上搭挂物品,拴系牲口或者其他物品;在距电杆、拉线塔杆、无线电塔杆五米内挖沙、取土、堆土;
(三)在市区外架空线路两侧各2.5米、市区内架空线路两侧各1.5米范围内,天线区域周围2米范围内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在地下电缆两侧、市话管道边缘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钻探、堆放垃圾,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废液或者废渣;
(五)在设有水底、海底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六)在邮电通信设施附近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前款(三)、(四)项间距规定审批建房和临时用地。邮电部门应事先报备通信线路位置、路由等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因生产、建设或者施工需要,实施下列行为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或者承担相应费用,负责落实迁改场地、器材后,方可进行:
(一)搬迁、改建、拆除邮电通信设施或者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改建道路、桥梁、铁路、隧道、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三)开路、炸石、砍树、修房盖屋的;
(四)布设电力线路、电站网路、电车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线路、通信线路以及使用干扰性、腐蚀性设备的;
(五)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邮电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建设高压输电线路与通信线路。建设高压输电线路与原有通信线路无法避免平行、跨越,对通信可能产生危险影响或者干扰影响时,电力部门应事先同邮电部门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
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原则裁决。
第二十条 植树(含行道树)、种竹应按规定标准与邮电通信线路保持距离。对危及邮电通信线路安全的树、竹,邮电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对已影响邮电通信线路安全而未修剪的树、竹,邮电部门可以修剪,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邮电部门建设微波通信设施、卫星通信地球站、天线区、短波收发讯区,应说明电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范围和标准要求,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向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邮电部
门所提要求,控制审批该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以防止影响无线电波传输。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等通信终端设备。
禁止盗用他人电话帐号、码号,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标志服、邮电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电专用品。
第二十四条 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邮电车、船和邮电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需进出港口和通过渡口时,应优先放行。
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邮电车辆执行公务确需通过禁止行车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有关部门核准通行、停车。遇有执行公务的邮电专用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有其他违章行为时,执勤民警在抄录相关车号及驾驶人员姓名后,应先将车辆、人员放行。事后,违章驾驶人员应主
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标有邮电专用标志的邮电车、船从事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
禁止非法拦截邮电通信车辆或者截留、检查邮件、电报,妨碍邮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保证优先发运。
邮电部门应与承运单位签订邮件运输合同,共同遵守。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部门应向承运单位办理加运手续;承运单位应优先接收和发运,防止邮件积压。
承运单位因故临时停运或者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应及时通知邮电部门;未及时通知造成邮件延误的,由有关运输单位负责疏运。
第二十七条 海关依法监管、查验出入境邮递物品,需要部分或者全部扣留、查封、没收时,应书面通知海关所在地邮电部门和相关邮件的收件人或者寄件人。

第四章 通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主要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
(二)邮票发行;
(三)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四)长途电话、电报、市内电话、900兆赫无线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地方国营的农村电话;
(五)磁卡电话的磁卡印制、发行和销售;
(六)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和邮电部门委托代办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前款规定的邮电通信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
第三十条 报刊出版部门应充分利用邮政报刊发行网,做好报刊发行工作;邮电部门应加强与报刊出版部门协作配合,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充分发挥邮政报刊发行网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除军队、铁路等有特殊通信需要的部门可建设专用通信网外,其他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在公用网履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查同意,专用通信网可临时经营部分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业务,但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无绳电话机,其工作频率和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主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0毫瓦,副机不得超过20毫瓦。
第三十四条 电信通信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公用通信网使用的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用户交换机及电话机等通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应持有国家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标志;
(二)按照核准的项目使用通信设备;
(三)不得擅自在公用通信网内接装通信终端设备或者影响公用通信网安全运行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扩大或者改变通信设施、设备的用途;
(四)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电信资费。
第三十五条 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无线专用通信网,包括跨省和跨地(市)、县的短波、超短波、微波网路及需要进入公用网的地区性无线通信网,在报送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之前应按规定报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归口会审。
第三十六条 乡镇集体经营的农村电话,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与县(市)其他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县(市)邮电部门应在业务上予以指导帮助。
乡镇集体经营的农村电话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通信的法律、法规,执行邮电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业务标准。
第三十七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省邮电管理局监制;未经监制,不得组织生产、销售。
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标准。县级以上邮电部门,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省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邮政”字样,未经监制,不得组织生产、销售。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所属的邮票主管部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印制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或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五章 邮电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邮电局(所)、邮亭必须在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无偿为用户提供正确使用邮电业务的咨询服务。
邮政信箱(筒)应标明开启次数和时间。
邮电部门应设置用户监督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受理用户来信来访,接受社会对邮电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邮电部门受理安装、迁移电话、用户电报、传真等申请,应根据机线条件、规定的用户类别和提出申请的顺序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安装、迁移,逾期不能安装、迁移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邮电部门接到用户电话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因线路重大故障等原因不能如期修复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邮电部门对通信设备进行检修或者更新,需要中断通信或者变更用户号码的,应提前公告,通知用户。
第四十条 邮电部门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有国家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标志的电话机等通信终端设备,应准许进网使用。
第四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涉及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的改名、过户事项,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随附相关法律文书副本,经当地邮电部门审核用户资料
无误,并由相关用户缴纳应付费用后,邮电部门予以办理改名、过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通信情况;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要求中断他人通信的,应予拒绝。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内设立的收发室及其工作人员对邮件、电报的传递负有迅速、准确、完整、保密的责任。
邮电部门应在方便群众的适宜地点设置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点)或进行流动服务,城建、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应在选址、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城镇主要街道应根据条件设置昼夜服务的公用电话。
第四十四条 邮电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优质服务。不得拒绝办理应办的邮电业务,故意延误邮件、电报的传递,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通信服务,擅自变更邮电业务资费标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和窃听电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损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由当地邮电部门责令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邮电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由上级邮电部门追究主要
负责人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建筑和临时用地,由当地邮电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建筑或者临时用地被责令拆除或者恢复原状而造成相对人损失的,由审批部门负责赔偿。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或者地、市、县邮电部门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邮电部门可停止对其提供通信服务,限期追缴或者补收资费。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或者地、市、县邮电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邮电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用户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上级邮电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邮电部门没收通信设备、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责令赔偿用户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还物品和收取的资费,可并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五)、(六)项,第二十九、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省邮电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证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文件,责令邮电部门停通中继线,并向社会公布;涉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负责对其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省邮电管理局。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修订重新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9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协办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报表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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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协办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协办、省统计局关于甘肃省经济协作与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统计表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2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明确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并加强与省、市招商部门的联系,落实招商引资统计工作的范围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做好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市招商部门要严格落实统计制度,认真做好全市报表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市、县(区)招商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时,要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努力建立信息畅通,准确度较高的招商引资工作体系。《统计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逐级上报省有关部门统—解释。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