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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12:10  浏览:8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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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容环〔2006〕56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的相关原则,为进一步适应市、区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和全行业综合改革的新形势,实现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明行业创建是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上海市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根除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推出便民利民举措为抓手,以建立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和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为基础,以弘扬市容环卫行业精神和提升全社会市容环境公德意识为支撑的行业建设系统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文明行业是:市容环境卫生领域中,以职业类别为划分,或以区域的服务对象为主体,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领域的系统,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队伍素质好,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综合水平达到国际接轨、国内领先、行业示范、群众满意的要求,符合标准,经过考核,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先进行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文明行业的创建范围是市容环境卫生领域中“关乎城市形象、关系百姓民生”的服务性行业,例如公厕服务行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行业(清运)、道路保洁行业(清道)、水域市容环卫行业等。具体的分类方法,可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不断发展适当进行调整。

  第五条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交通文明委)的统一部署下,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创建办)会同相关职能处室规划协调;市局所属各专业管理处组织管理;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推动实施;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协助;从业企业(单位)落实;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文明行业的标准

  第六条文明行业是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行业应符合市文明办的共性考评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85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进步,管理水平、科技含量、创新能力在全市名列前茅,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行业党政领导团结协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强,领导班子勤政廉洁,民主高效。行业管理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三、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贯彻“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根据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建立服务诚信体系,推出便民利民举措,兑现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中有较高的满意度,行业公信力好,全行业实现规范服务达标两年以上,综合考评和社会专业机构测评连续两年在全市保持领先。

  四、设施运行安全有序,产品质量优质可靠,服务供应保障有力,服务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快速有效,服务环境整洁美观,服务标识统一醒目。

  五、开展和谐社会理念教育,加强员工文明素质教育,在从业人员中普遍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普遍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技术素质逐步提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深入人心,职工在单位是文明职工,在社会是文明市民,在家庭是文明成员。

  六、行业精神深入人心,企业文化丰富多彩,有行业标识、行业歌。全行业文明单位的比率高于其他行业,创建活动形成系列和特色,有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先进群体、先进人物和服务品牌。

  七、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全行业普遍开展与社区同创共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建立条块结合,互为依托的工作机制。行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各类志愿者服务。

  第七条文明行业创建应完成“三个平台,十二个环节”的行业创建规定任务。“三个平台”即“完善规范打基础”、“除陋便民树形象”、“树立品牌出成果”三个递进的平台,每完成一个平台任务可进入下一平台,完成三个平台任务可申报接受考评。“十二个环节”即上述每个平台设定四个递进的创建工作环节,每完成一个环节任务,可进入下一环节,完成四个环节任务可进入下一平台。具体内容见附件《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鼓励各行业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依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创新。

  第三章文明行业的创建和管理

  第八条按照市文明办、市建设交通文明委和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分工协作机制。

  一、市局创建办对口市文明办、市建设交通文明办,依据全市和建设交通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部署,负责规划安排市容环卫领域内各行业参与创建,组织开展申报评审、交流推进等工作,同时协调相关委办局和各区县文明办建立“条条”、“条块”的联动机制,推动开展市容环境文明实践活动;市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制订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每年度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计划以及各类服务品牌创建标准。

  二、各专业管理处是管理职责范围内各行业创建的责任主体,对口市局创建办及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和创建规定任务,负责开展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建立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和服务质量监督体系,推动落实每年度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计划,组织评比行业服务品牌。

  三、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各行业创建的责任单位,对口各专业管理处,根据每年度创建计划,负责辖区内企业(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文明服务规范,加强日常质量监督,完成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相关任务,树立推荐辖区内的服务品牌。

  四、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代表”和“自律”功能,受专业管理处委托,负责会员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单位的创建工作。。

  五、上海市市容环卫人才培训中心发挥职业教育功能,为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培训提供服务。

  六、上海市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服务中心发挥热线监督和质监监督功能,加强各行业服务质量监督,建立重点服务窗口的质量跟踪档案。

  第九条建立文明行业创建责任落实机制。市局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各专业管理处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专业管理处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各区县市容环卫综合考评;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企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条各专业管理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文明行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基层一线,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各专业管理处室(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文明行业创建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创建工作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组织协调本行业(辖区)所属各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建立完善与各地区、社区以及服务对象的服务和管理信息沟通网络,取得各方支持,协调和帮助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提高行业与社区的共建水平。

  三、积极推进行业的现代化建设和管理,行业内主要骨干企业须通过ISO9000国际认证标准或国家2005年1月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积极实施服务品牌战略,树立服务标杆,培养并形成社会认同度较高的服务品牌,不断提升行业形象。

  四、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大力弘扬行业精神,增强从业人员对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认同感和自觉性。每一届考核年,要对全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包括学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做出评估。

  五、根据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依据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要开展服务承诺,不断向社会推出便民利民的服务新举措。

  六、广泛深入地开展道德实践活动,积极参与“与文明同行,做可爱的上海人”主题实践活动,坚持以“文明用厕”专项活动为示范,开展市容环境文明实践活动。坚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道德实践活动与行业的各项业务紧密结合,与地区和社区的公益性活动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和激励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志愿者队伍,把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从单位延伸到社会、社区、家庭等活动之中。

  七、建立健全检查、监督、评估机制,抓好创建的过程化管理,加强中途检查考核。建立自查、总结、整改工作机制。要聘请人大、政协的代表、社会监督员、市民巡访员、新闻媒体以及服务对象,对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进行明查暗访,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整改。

  八、建立创建文明行业的档案。主要有:行业概况;《文明行业创建规划》;行业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年度重点工作简介;年度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分值和行风评议情况总结、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年度根除服务陋习和管理顽症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年度推出便民利民举措计划和落实情况;建立重点服务窗口质量跟踪档案;行业服务品牌(示范企业)介绍等。

  第四章文明行业的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文明行业的申报评选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形式主义。评选以明查暗访与抽查相结合,行业自评和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社会专业部门测评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评议相结合,择优推荐,好中选优。

  第十三条上海市文明行业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凡按照文明行业标准制订《文明行业创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明行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行业标准的行业,可向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报。申报前,必须进行文明行业创建的自我评审,并将自评结果报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行业的各项基础工作进行初审后,在评选新一届文明行业之前,向市文明办和市建设交通文明委提出预申报。市文明办与市建设交通文明委共同对预申报行业《创建规划》、《创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主要目标和创建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文明委备案。在考核年末,市文明办要广泛听取意见,全面组织对申报行业进行评估,并进行社会公示,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在参与市级文明行业创建的同时,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也可从实际出发,组织本地区从事市容环卫工作的企业(单位)参加区级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可参照公厕、清运、清道等分类创建的市级文明行业创建模式,也可区域市容环卫行业整体参与创建。

  第十五条文明行业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行业,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失去先进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的行业,市文明委及市局将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凡获得文明行业称号的行业,可按照市文明办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局创建办要根据本细则制订符合各行业实际的测评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各专业管理处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创建规划等文件。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市局创建办,所做的解释各项条款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阶段名称
环节名称
主要内容

完善

规范



基础
编制规范
编制文明服务规范体系(细化到各岗位工种)

全员培训
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合格率达到80%

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率达到80%

强化监管
建立服务监督质量监管体系

除陋

便民



形象
自查梳理
总结以往经验,查找服务陋习,响应市民需求

明确方案
创新治理陋习和便民利民的新措施,并巩固以往的工作成果

具体实施
推进各项创建措施

检查评估
检查和评估各区县成效

树立

品牌



成果
窗口普查
达标窗口达到95%,文明窗口达到60%

明确标准
制定服务品牌的创建标准

区县推荐
按照标准,各区县在文明窗口中树立1个服务品牌

考核评比
在全市评比“十佳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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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坚信双方全面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重申二○○三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巴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对深化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确认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同意有必要在业已存在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和巩固两国睦邻友好、互利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保持定期高级别战略对话。

第二条

  缔约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第三条

  巴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方支持中国统一大业,支持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反对台湾当局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与邻国和平解决所有问题,以及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所作出的一切努力。

第四条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或机构。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引渡条约、禁毒协定、其他双边协定以及各自承担的其他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开展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的活动。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扩大和加强军事和安全领域的信任和合作,巩固缔约双方的安全。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以及本国现行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经贸、农业、科技、空间技术、交通、财经、能源、和平利用核能、自然资源开发、投资、海关、信息通信技术及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将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展密切合作。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其他有关权利。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为上述合作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缔约双方认为,扩大双方在文化、教育、媒体、体育、旅游、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流对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具有重要意义。缔约双方将支持两国各界积极开展上述交流。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内继续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将在现有国际组织框架内以及在未来可能成立的组织的框架内开展多边经济合作。

第十二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和地区条约缔约国在相应条约下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针对第三国。

第十三条

  在缔约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制定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进行修改和补充。有关议定书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必要时,缔约双方将就实施本条约签订单独协定。

第十四条

  本条约需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有效期为二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修改和补充本条约的议定书适用与本条约相同的生效程序。

  本条约于二○○五年四月五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代表

        温家宝             肖卡特·阿齐兹

        (签字)               (签字)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灾后重建造林使用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灾后重建造林使用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

林场发[2008]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2008年年初,我国南方大部分省区遭受了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对整个林业生产和职工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林木种苗损失惨重。为及早做好种苗准备,强化种苗调用中质量管理,确保2008年造林任务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科学重建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促进林业发展的关键。林木种苗质量的优劣,对造林绿化的影响不是一年、几年,而是一代几代,直接关系到造林成效,关系到林业与生态建设的百年大计。各地在灾后恢复重建造林种苗供应选用过程中,一定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以种为本,以质为先”的原则,实事求是,以苗定造,优先使用良种造林,不能走“有种就育,有苗就用”的老路,更不能降低标准使用种苗,宁可慢些,也要好些,避免出现新的低产林或小老树。要以这次灾后重建为契机,进一步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和营林水平,努力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提高林地生产力。

二、制定规划,分步实施

各地要组织力量深入山头地块,深入场圃基地,对种苗受灾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分别对苗圃基础设施、种子苗木生产基地和母树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摸清受灾面积、数量,灾害程度、结构等,科学分析灾害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修复设施,恢复生产;快速繁育,组织供应;调整结构,确保质量;培育良种,加强贮备”的基本思路,本着分步实施,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尽快恢复种苗基础设施,包括大棚、温室修复重建,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采取容器育苗、组培育苗等快速育苗措施,保障2008年造林种苗供应,稳定种苗市场价格。其次要对种子生产基地进行全面清理,分别对折干、折枝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母树林和采种基地能保留的母树尽量通过修枝、复壮、防治病虫害、抚育管理等措施促进结实,确保2009年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种子产量;对种子园、采穗圃损失严重的可以重新嫁接进行升级换代,提高良种化水平,同时通过这次灾情调查,筛选出一批抗寒、抗雪压树种,进行选优和建园;对种质资源库及时清理、复壮,最大限度保留基因资源。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杜绝关系苗、人情苗;要调拨和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和检验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种苗;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苗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以各种名义索取回扣、手续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严格实行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杜绝质量不合格种苗的调拨和使用,在种苗调拨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质量检验证书,明确责任,实行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种子贮备,确保用种安全

林木种子生产受自然因素制约,结实丰歉年明显,因此,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以丰补歉尤为重要。从这次受灾省区看,一旦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就暴露出种子供应不足等问题。各地要积极与发展改革和财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林木种子贮备金制度,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林业建设用种安全。

五、高度重视良种建设,积极建立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尚有投入而维护经营缺乏投入的状况,严重制约着林木良种的长远发展。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探索建立良种基地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实行林木良种补贴,惠及广大林农群众。



                                国家林业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