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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25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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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6年3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快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本市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和幅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发展现代制造业、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

第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制度创新。

第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事务。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建设和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三)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审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

(五)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事务,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社会事务;

(七)对有关部门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协调、监督;

(八)制定和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管理规定;

(九)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授予和委托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行使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八条 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相应的财政体制,设立国库分支机构。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对属于应当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决定的事务,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纳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确有必要扩大管理范围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应当执行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对属于鼓励投资的项目用地费用可以依法给予减免的优惠。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各项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也可以采取划拨、转让等方式依法使用。投资者可以按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依法投资开发成片土地。

第十五条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投入资金、动工建设并按期竣工。不能按期投入资金、动工建设和按期竣工,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导向。

第十七条 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符合区域规划和产业导向的商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企业事业组织。

第十八条 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排水、道路、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实行贷款贴息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实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各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跨国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鼓励各类高级人才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从业,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扶持,并在户口迁移、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由投资各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向管理委员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依法接受税务、工商、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六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境外投资者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出境外。

第二十七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事业组织分别享受下列优惠:

(一)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

(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三)国家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四)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六)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扶持和鼓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缴国家、自治区和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

第二十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

第三十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应当纳入本市相关规划和计划,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发展相应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专项经费或者以其他形式,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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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申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略)
附件一: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
|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十|十|十|十|
| | | | | | | | | | | | 一| 二|三|四|五|
|别|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等|等|等|
|--|----|----|----|----|----|----|----|----|----|----|----|----|--|--|--|
|标|70|60|50|40|32|28|24|21|17|14|12|10|8|7|5|
|准|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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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5.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各等别城市及说明附后(略)。



           浅谈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景县检察院 预防科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基本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各行各业建设工程投资不断增大,城乡面貌日新月异。与此同时,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滋长蔓延之势也明显增强,大楼竖起,干部倒下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了“工程建设上马,干部中箭落马”等腐败现象,既而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建筑行业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及特点
综观建筑行业职务犯罪特点,有以下七环节易产生腐败:(一)工程项目审批环节。项目审批部门不负责任,渎职、滥用职权或受利益驱动对审批项目明知是违反国家政策而违规上马,接受贿赂,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条件不健全的项目违规批准立项。(二)施工、监理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每一道环节都应有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但往往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本应固若金汤的工程,当钱与权交成了朋友后,一些工程管理和监理人员便消极履行职责,导致“豆腐渣工程”接连不断。(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投标环节。工程建设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人员接受回扣或拿了“好处费”以后,购进一些以劣充优,质次价高的设备或材料,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四)招标合同签订环节。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用钱铺路贿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搞暗箱操作。项目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行为发生。(五)款项支付环节。为了尽早顺利的得到工程款,行贿受贿是腐败分子惯用的手段。(六)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环节。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或个体从业人员,为了浑水摸鱼或以次报优,便用金钱千方百计的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七)工程完工后留守环节。这个环节极易被人忽视,一些大的工程完工后,往往会剩余大量废料或边角料,由于管理不严,这些东西被工程留守人员变卖后,不是个人贪污就是几个人私分。在建筑行业存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诸多职务犯罪现象中,贿赂行为始终伴随在建筑行业的角角落落,是建筑行业腐败行为的高发点。
二、建筑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领域内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有新体制的幼稚和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2、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有的企业虽然靠歪门邪道取得了暂时的经济效益,却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最终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建筑施工企业被迫参与这种不正当的无序竞争,不得不大幅度地提高业务招待费用,为了绕过财务制度的束缚,一些企业设立了“小金库”。加之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和对经营者的约束不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特别是个别心术不正的领导打着减人增效的旗号,有意识地削弱基层监督机构的作用,使之既缺乏办案条件,又缺乏办案手段,更缺乏办案人力。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三、遏制建筑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措施
保障工程建设“干部廉洁、施工安全、质量优秀”,不仅要求检察干警要掌握法律和预防技能,还要熟知工程的特点,坚持站好位而不越位,做到依法合规,通过构筑“三个屏障”,全方位开展预防活动。
(一)强化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屏障
遏制建筑领域职务犯罪首先要做好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干出成绩,必须赢得各方面、各层次人员的广泛认可和赞同,不仅要争取预防单位领导的支持,还要增强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和社会各界对预防工作重要意义的理解,使广大干部职工主动支持和积极参与我们的工作。一是结合重大项目建设周期长、参与人员多、人员成分复杂、防范难度大等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适时将一些职务犯罪案例印发给工程管理的干部和施工人员;组织大家观看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制作成的警示教育影视片,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为传播。二是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座谈会。各工程开工之初,即在各种工地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通报查处职务犯罪的情况,剖析发案原因,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提出意见和建议,使预防工作真正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为各项预防措施的贯彻营造良好的氛围,在思想上打“预防针”。 三是在施工工地做好预防咨询和法制讲座。针对工程不同阶段、不同群体的教育重点,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内容生动、针对性强的法制教育课教案,就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结合查办的案件,以案说法,给工程发包、承包方的干部和职工上法制课,并随时提供预防咨询,使他们脑子想“法”不乱捞“钱”。在教育过程中,力求做到内容上丰富多彩,形式上生动活泼,在努力提高宣传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上下功夫。
(二) 查漏补缺,构筑完善的制度屏障
要协助施工建设单位加强管理,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监督制约,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资金划拨、管理、使用等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预防工作,保障工程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一是加强协调,增进配合。首先是内部加强协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保证全院一盘棋,形成有机的预防整体。同时,认真研究学习省院《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意见》和市院《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服务项目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开展重点项目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措施办法,使预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二是签定廉政合同。即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定建筑工程廉政合同。明确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的廉政规定,用合同制度来规范、约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行为,以及严禁再次分包和中标人转包的规定,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三是建立廉政准入制度。在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凡有过行贿受贿、欺诈等违法犯罪不良记录的,建议有关单位一律不准或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建立建筑市场行贿“黑名单”制度,对一些建筑行贿人予以曝光,借此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自律。四是设立执法监督室。以防犯罪、防事故、防风险为重点,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在建项目的执法情况,为重大项目的建设保驾护航;同时,不定期深入施工一线进行检查、抽查,公开举报电话,加大群众监督力度。
(三)突出重点,构筑规范的程序屏障
大型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往往集中在一些关键环
节。监督部门要与施工单位一起剖析典型案例,找出症结所在,然后结合工程建设中的实际,把好“三个关口”,防范“三个环节”。一是把好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关。审查品牌、数量、规格是否属实,价格与市场价是否相符,监理单位对材料的审查结果,实行阳光采购;二是把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关。与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一起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手续是否齐全,在建工程是否存在质量和事故隐患,并对在建工程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通用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三是把好工程资金支付关。采取查帐、询问的方法,突出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款是否专款专用,大额费用是否符合审批手续,是否按协议付款,预算与决算的差别是否合理,决算付款是否存在不正常现象,实现对工程资金的监督。防范“三个环节”:一是招标投标环节。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串标、围标,自行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要求,业主泄露标底和相关内幕信息等现象,坚持招投标全程派员参加,参与监督,对评标场所的选定要求相对封闭,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一律封存,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二是转包分包环节。为防止一流企业中标、二流企业施工的情况出现,引入合同签订前的约谈制度。在合同签订前,与施工企业约谈,由施工企业承诺必须由自己施工承建,不允许非中标单位施工。由于提前掌握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对开工后的变化心中有数,能够保证施工企业质量。三是工程资金运行环节。由建设单位、银行、施工单位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对大额资金用途、流向实行严格控制,健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大额现金支出实行备案制度;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开支必须在指定的账号进行;避免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项、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现象发生,有效防止工程建设资金抽逃、挪用等违规行为。
总之,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长期地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实现“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要有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发展环境、廉洁自律的干部队伍。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