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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53:22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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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8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防止农业重大植物生物灾害的发生、蔓延及危害,确保在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及环境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立依法、科学的农业生物灾害控制机制。使生物灾害控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控制的原则,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做好技术、物资、资金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及环境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其他植物检疫法规,并按国际植物保护及植物检疫有关协议、标准、原则进行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市内可以预见的国家禁止入境的一类、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甘肃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危险性有害生物等突发性植物疫情,以及小麦条锈病、二代粘虫、蝗虫、田鼠等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总指挥),成员由政府农业、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上商、通讯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挂靠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预案及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日常工作。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要做好本辖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控制等相关技术研究工作。

2.2应急组织体系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工商、通讯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时,市、县(区)人民政府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各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传播途径调查和封锁、控制、扑灭等应急防治工作;财政部门做好重大病虫害应急控制经费安排;民政部门做好受灾农户的生活安排;上商部门做好物资供应的市场监管工作;交通部门保障灾害控制物资顺利运输及配合做好生物灾害封锁工作;科技部门做好生物灾害控制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立项工作;宣传部门及时宣传生物灾害控制工作及普及有关知识;通讯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控制通讯顺畅。

2.3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时,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该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决策、处理制度。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发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与协作,落实好各项应急措施,统一联防联动,切实做好对重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以及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系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植保、植检机构要及时收集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应在本行政辖区设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点,按早发现、年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及重大生物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和严密监控。

严格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监测制度。各级农业部门所属植保、植检机构要坚持开展病虫害监测工作,特别要做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危险性有害生物、气流传播的植物病害、迁飞性害虫和蝗虫、鼠害等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工作,多渠道收集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信息,及时分析预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趋势。

严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情况报告制度。县(区)病虫测报机构监测的迁飞性害虫、流行性病害数据每5天内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新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蝗虫群集、鼠害异常情况时,2天内县(区)农业部门所属植保植检站要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植保植检机构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植保植检站接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报告后,须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情况和鉴定有害生物样本,3天内完成风险分析,并报告当地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预警

市、县(区)农业部门及所属的植保植检站在发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并进行风险分析,报告当地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按本预案确定的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启动预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控制措施,开展灾害控制工作。

重大病虫害预警应以文件形式传达,仅在特殊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先以传真或电话传达,后补发正式书面文件。预警机制启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植保植检站为第一响应队伍。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各级植保植检机构,完善技术指导系统,配备相关信息传递设备,加强对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建立行政、技术推广、科研相结合机制,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信息传递与反馈及时、高效、便捷,并达到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应急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根据其发生种类、发生范围、危害严重程度分为四个预警级别:

一般(Ⅳ级)生物灾害预警:在境内已有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面积占种植面积15%以下;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35%以下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15%以下;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3万头;或3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2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危害。

较重(Ⅲ级)生物灾害预警:在3个县(区)范围发生境内未发生过的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35-50%;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15-35%;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5万头,虫源地面积达10万亩;或3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危害。

严重(Ⅱ级)生物灾害预警:在3个以上县(区)范围发生国家禁止进境二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50-70%,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35-50%;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7万头;或4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对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危害。

特别严重(I级)生物灾害预警:在1个县(区)以上发生国家禁止进境一类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或发生在国内有较重危害记录、在省内未有发生记录的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或小麦条锈病预计发生70%以上,或二代粘虫等重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种植面积50%以上;或发生蝗虫亩虫量达10万头以上;或5 0%农田出现田鼠捕获率达30%的鼠害;或发现人鼠共发流行病。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危及人类健康或生命安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鉴定和风险分析报告确定,并通报当地相关部门和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轻重按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四级响应

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发出病虫灾害Ⅳ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制定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并将灾害发生和控制结果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启动三级预案响应准备。

4.1.2三级响应

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三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三级响应。在应急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时,县(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县(区)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做好启动预案二级响应准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控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组织调查灾害发生情况。

4.1.3二级响应

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并报告市政府发出农业灾害二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在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时,市政府立即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划定灾害区域,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预案要求配合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市人民政府部署,认真落实本区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并做好启动预案一级响应准备。

4.1.4一级响应

根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报告市政府发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I级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时,市政府立即通知发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县(区)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县(区)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制定全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控制或扑灭措施;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市政府部署,认真落实本区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 如发现人鼠共患流行病时,同时启动《陇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疫情信息系统。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情况进行分析,并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内部通报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灾害情况。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信息传递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以后,要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积极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方案并立即实施,负责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封锁、控制、扑灭所需的经费和药械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力量封锁控制或扑灭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同时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宣传、工商、通讯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防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相关工作。

4.3.2扩大应急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以后,如果仍不能有效控制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请示提高农业植物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并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以确保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得到彻底的控制,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更加严重的经济损失。

4.4指挥与协调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立即建立以该级行政区域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由该级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当地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4.5新闻报道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大多数属国家机密或秘密,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报道,应该在遵守国家保密法的前提下,必须首先征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允许,信息来源必须是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应该本着保密和宣传教育的原则,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避免给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4.6应急结束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响应书面申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情况进行评估,如确认达到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标准后,同意当地人民政府结束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给予经费及物资救助,实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或扑灭措施造成的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损失及征用劳务、物资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业务机构,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处理现场清理工作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做好种子、苗木、农药、化肥调运协调工作。

5.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受灾户的救助工作。

5.3调查和总结

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或扑灭工作结束后,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应急防治效果、灾后损失,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实施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应急响应的联络人和联系电话;一级应急响应生效时,各级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立值班制度,安排人员值班,每3天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一次灾害情况。

6.2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两级都要组建以农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控制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强大、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在启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预案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等社会各界力量的作用。三、四级响应启动时由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指挥并组建应急防治专业队伍;一、二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挥,县(区)、乡镇级人民政府组建应急防治专业队伍。

6.3交通运输保障

在发生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时,根据有关法律对植物检疫危险性疫情实施封锁措施的要求,上报省政府批准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装载的货物及其运输路线进行检查,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后方可放行,防止疫区疫情扩散蔓延。

6.4物资保障

市、县(区)两级建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严重发生区,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及时调拨救助物资,保证当地受灾农民生活,并帮助灾农重建或恢复农业生产。有关部门要加强区域内市场物价监督管理,避免不法商人哄抬物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5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储备金各1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应急控制工作。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在应急状态时,财政部门应保证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6.6社会动员保障

在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发生区,通过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发生、危害、防治等措施向农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积极调动农民群众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积极主动性,为开展农业植物生物灾害的联防联治奠定群众基础。

6.7技术储备与保障

在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区要调集本地农业植物保护技术骨干力量,必要时申请省和国家组织技术顾问小组加强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为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8医疗卫生保障

优先选用高效、低毒、安全的农药;应急专业队伍实施应急防治时应严格按农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操作;田鼠应急响应,并伴有人鼠共患流行病出现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7.宣传、培训

7.1公众宣传教育

县(区)人民政府应该向社会公开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报警机构和电话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制作VCD光盘、印发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法律法规及控制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及支持和参与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的自觉性。

7.2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对植物保护技术人员和专职植物检疫员的岗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专职植物检疫员持证上岗,上岗后进行定期培训以更新业务知识和技术。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的修订与完善,由市农牧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修订与完善。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级相应的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农业植物生物灾害应急控制工作先进评选活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于启动应急预案后实施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尤其是因此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做出行政处罚。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陇南市农业植物生物灾害控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联系人:陈晓云 陈宏 联系电话:8213001。

根据本预案,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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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标请注意

商标注册程序一般从申请到获得商标证需要两年的时间,让人等得着急。其实有大量的商标注册后被闲置,有的申请人(企业)已经不存在,其注册商标也将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有很多人把眼光放到了已获得注册的商标上,想直接购买一个已注册的商标,这里面很可能有自己喜欢的,或者非常符合自己企业文化的商标。如果发现好的商标想购买,请不要冲动,先要考察考察:

1、商标是否有被无效掉的情形
下列情形将导致商标无效,所以首先要审查一下要购买的商标是否属于这些情形,除了第五种情况,其他的情形都可以审查出来的。如果这个商标有这些情形,再看看获得注册多少年了,如果在五年以下,那最好不要购买,因为这样的商标的效力是不稳定的,随时可能被无效掉,买来的商标突然不能用了,不仅花了冤枉钱,还影响使用将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
(1)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条);
(2)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
(3)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二条);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三条);
(5)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五条);
(6)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商标法第十六条);
(7)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2、商标是否存在可能被撤销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能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如果有这些情形,就要慎重考虑是否购买了。可能被撤销并不必然被撤销, 在实践中很少有听说因为这些原因而被撤销注册商标的。不过这些情形必定造成了商标的瑕疵,必然会影响该商标的价值。

3、特别注意事项
还有一个特别事项,需要提请购买人高度注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是什么意思呢?有些商标为了防止别人注册相似的商标,干脆自己全给注册了,比如著名的“娃哈哈”就围绕着“娃哈哈”注册了“哈娃娃”、“哈娃哈”、“哈哈娃”等类似商标,假如“娃哈哈”要转让的话,那么围绕者它的相类似的商标要一并转让。如果没有一并转让,很可能转让行为无效。
这个问题比较好解决,先检索转让方的所有商标,很容易发现那些是相似的商标。相似商标法律要求是要强制转让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买一送几,不要每个商标都要支付转让费,否则成了冤大头。

4、商标注册人没有了怎么办
这种情况比较多,看中一家公司的商标,一查询这家公司却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公司都没有了,那么以其名义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有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这个结果不是大家想要的,我们要的是商标,法律只规定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注销了对我们有什么好处呢?《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也就是说如果要拿到这个商标首先要申请注销,然后一年以后才能够重新申请,如果不出意外再过两年才能获得商标证,那么最少要耐心等待三年以上,恐怕没有人有这样的耐心,除非是志在必得的商标。其实在实务中还有其他一些操作,比较容易弥补,比较快、比较顺利买到这个商标。

5、转让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可能被商标撤销注册商标。这样的话,对于受让人是钱、商标两空,所以买商标请一定要去商标局办手续。
手续怎么办呢?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大概在半年左右就可以核准,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才真正享有该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只要双方同意,去商标局只是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一般来讲商标局的核准只是时间问题,所以只要双方签订好了转让协议,去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基本上就可以放心使用了,也可以说商标已经买到了。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合理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必须依据和体现北京的城市性质。
第四条 北京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反映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首都的特点和风貌。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 吸取、借鉴世界城市发展的文明成果, 逐步建成现代化的城市。
第五条 城乡经济的发展应当适合本市的性质和特点,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第三产业, 严格限制耗能多、用水多、运量大、占地大、污染严重的产业。
第六条 严格控制城市特别是市区的发展规模, 采取有力措施, 促进城镇体系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 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各项建设事业, 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 严格节约城市用地, 建设节水型、节能型城市。
第八条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规划局) 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以下简称市规划院) 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
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局) 是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区、县的城市规划工作, 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规划编制工作受市规划院指导。
街道办事处和镇( 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有关业务受区、县规划局领导。
第九条 本市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 依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状况、现状特点等情况, 统筹兼顾, 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规划, 应当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在抗震和防洪重点地区, 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城区、近郊区和其他特定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分区规划; 在远郊区、县编制区、县域规划和乡域规划;在近郊区的农村地区, 编制乡域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 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 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 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能源、水源、通信、给排水、防洪和河湖、绿地系统等各项专业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 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广泛听取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的需要, 及时提供有关专业规划初步方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远郊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乡域规划。近郊区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的乡域规划。
市规划院对本市总体规划方案中的各项专业规划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 在编制工作中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 一)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 二) 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 远郊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 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四) 远郊区、县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近郊区的乡域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五) 远郊区、县的乡域规划, 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市规划局审批, 重要的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六)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各项城市规划依法批准后, 报审部门应当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 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 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 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和城市环境质量;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 坚持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以及绿化、环境保护设施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正确处理保护与改造的关系, 并有计划地对居住条件差、破旧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交通阻塞地段, 实行分期分批成片改建。严格控制插建楼房, 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在旧城区域内进行改建, 应当坚持继承、保护和发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城市格局、建筑风格和园林艺术。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文化保护区, 制定新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和色调的规划要求, 并对传统居民和反映古都民风民俗的街区实行整
体保护。
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适当集中、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乡镇企业的发展, 应当尽量少占耕地, 相对集中, 控制分散建设。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 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 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 、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 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重要大街、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现有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 视同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书时, 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 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 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申请选址定点, 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核定其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实行市、区、县规划局分级负责制。权限划分具体办法, 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 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建设用地决定。
建设用地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建设用地超过两年未使用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 建设单位须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提出申请, 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 实行市、区、县规划局分级负责制。权限划分具体办法, 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并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不得破坏城市环境, 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第三十五条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以及道路、铁路、河道隔离带等特定地区,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特定地区的具体范围和规划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因城市建设需临时用地的, 须向市或区、县规划局申请定点, 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必须持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在临时用地上, 不得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改建成永久性建设工程;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的, 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城市建设需要时, 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 恢复地貌, 交回用地。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具体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执照费。
第三十九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建设用地拟定钉桩条件后, 由市测绘部门统一钉桩并计算坐标。建设工程需要放线、验线的, 验线合格后, 方可建设。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 应及时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图纸和资料。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一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 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由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并可视其执行情况处以罚款; 影响城市规划, 尚可采取
改正措施的, 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员,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和后果,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条例施行前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 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处理;本条例施行后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 依据《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处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2年10月1 日起施行。1984年1 月17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