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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33:07  浏览:9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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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85号


洪湖市、监利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洪湖生态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鄂办发〔2005〕1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工作,维护湖区稳定,促进洪湖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洪湖湿地生态建设综合规划》和2005年4月1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在突出保护的前提下,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渔民进行安置,以维护湖区稳定,促进洪湖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安置对象

  洪湖湿地保护区拆围渔民安置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渔民:

  (一)2004年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有固定养殖水面,且直接从事渔业养殖生产,已按要求拆除养殖围网;

  (二)在湖上有单独的固定生活船只,1999年底以前全部家庭成员或者家庭全部劳力至今仍在船上居住生活;

  (三)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外无养殖水面,且在岸上未分配责任田(渔池),在保护区内有低矮围的除外;

  (四)1999年12月31日以前,公安机关为洪湖湿地保护区渔民核发的《居民户口登记簿》,为这次确定安置对象的必要依据。

  三、安置方式

  (一)对愿意离湖上岸自主择业的安置对象,经过批准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给予船只补偿(每户认定座船一只,补偿5000元,认定行船一只,补偿1000元)和渔池建设补助费(每户6000元),离湖后不得再下湖从事养殖和其他渔业生产活动。

  (二)对不愿或不能离湖的安置对象,可到市洪湖湿地局指定的区域内从事养殖生产,每户安排20亩养殖水面(不含生活区),优先办理湖区捕捞许可证和其他产业从业许可证,同时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三)原来在核心区内从事围网养殖的安置对象,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最多7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不服从安置的安置对象,在安置工作结束后,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四、安置步骤

  (一)两县市拆围指挥部和市洪湖湿地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解释湖区渔民安置政策,争取渔民对安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两县市拆围指挥部组成工作专班,深入湖区认真调查,并指导符合安置条件的渔民填写渔民安置申请。安置对象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安置方式的选择、补偿要求及今后守约的承诺等。

  (三)由乡镇负责,严格按照安置对象的4个条件,对提出申请的渔民安置资格进行逐条核实,登记造册。对有疑问的对象要认真调查取证,确保准确无误后,以村、场为单位在渔民聚居地、交通要道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两县市拆围指挥部和市洪湖湿地局派人到各村、场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安置对象,填写《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渔民安置补偿申请表》或《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渔民安置申请表》,由乡镇审查盖章、领导签字,经所在县市拆围指挥部核实报市洪湖湿地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根据市洪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由所在县市拆围指挥部与安置对象签订补偿或安置协议。对在湖区安置的渔民由市洪湖湿地局给每户分配20亩养殖水面;对离湖上岸安置的,由县市拆围指挥部兑现补偿资金。

  五、标准养殖区的建设与管理

  (一)本着方便生产、便于管理和远离核心区、缓冲区的原则,在全湖划定5个养殖小区。洪湖市:官墩至蒋桩湖养殖小区、新咀至太马湖养殖小区、太马湖至坛子河养殖小区、洪狮至柳口养殖小区;监利县:古井坛至陈曹湾养殖小区。具体方位由市洪湖湿地局作固定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养殖面积,不得移动、损坏标识物。

  (二)本着方便、整齐、美观、便于管理的原则建设标准养殖区。标准养殖区分为生活区和养殖区,每个标准养殖区由两个生活区和两个养殖区组成,养殖区朝外,生活区朝内,两个生活区相连,自然形成一条河道。标准养殖区、生活座船呈直线排列,生活座船每5—10只可连成一片。单个养殖圈建设标准为:面积:20亩;形状:长方形,长200米,宽667米;养殖圈间距:33米;生活区宽度:60米(包括河道,两个生活区相连,共120米)。

  (三)标准养殖区由市洪湖湿地局在充分征求两县市意见后划定、分配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标准养殖区内以渔业养殖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六、组织领导

  成立荆州市洪湖拆围渔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吴方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罗会林任副组长,洪湖市、监利县政府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洪湖湿地局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洪湖湿地局,市洪湖湿地局局长张和平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洪湖拆围渔民安置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工作。两县市负责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调查摸底、张榜公示、审查核实和安置实施等各项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湖区稳定。市委宣传部负责督促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有关资金衔接、落实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范操作程序组织实施,对在工作中发现营私舞弊、乱开口子或不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协调两县市公安部门,及时处理湖上发生的治安事件。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渔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湖区渔民来信、来访的回复、接待工作,宣传政策,化解矛盾。市洪湖湿地局要在认真做好规划拟定、安置人员审核等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协调、督办和组织实施工作,以确保洪湖拆围渔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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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1999]40号




关于执行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

最近,一些新闻机构进行了许多有关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报道,各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局对此十分关注,并向我局了解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机关和权限,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中已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998年国务院批复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由法定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定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我国现行的国家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下列标准构成:

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3)

2、车用汽油机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2-93)

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4、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5、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7、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7-93)

以上标准均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为进一步控制汽车对环境的污染,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我局目前正在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并在制定重型柴油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新标准出台生效前,现行的各项国家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继续有效。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穗字〔2002〕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发〔2000〕15号)及省委组织部最近印发的《市(厅)、县(市、区)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粤组发〔20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决定对市管干部的提拔任用,全面实行任前公示制。现将《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2月18日


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发〔2000〕15号)和省委组织部最近印发的《市(厅)、县(市、区)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粤组字〔200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公示对象。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各区、县级市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的市管干部。

  (二)区、县级市领导班子中的市管职务(含区、县级市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长、副区长,政协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副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

  (三)平级调动到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税、审计等工作岗位的市管干部。

  特殊岗位的(指从事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领导干部不在公示范围之内。

  第四条 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含任现职级的时间)。

  第五条 公示方式。在市委讨论决定后,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前,根据拟任职务的不同层次和特点进行公示:

  市直正局以上单位和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属市委管理)以及区、县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的公示通告在《广州日报》刊登,并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公开张贴;副局单位的正职、正局以上单位的副职和非领导职务以及区、县级市领导班子中除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外的市管职务的公示通告原则上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平级调动到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税、审计等工作岗位的市管干部原则上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广州大学、广州医学院领导班子副职和市普通教育高等院校、市成人教育高等院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公示通告在其所在单位或系统公开张贴。

  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如召开会议、发出公示通知文件等)。涉及到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应在调出地区、单位或系统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

  (一)公示的期限为10天。

  (二)凡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的干部,一般在会议之后一个星期内公示。

  第七条 公示程序。

  (一)由市委组织部列出公示名单,拟定公示通知。

  (二)通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市委确定拟任职人选后,由市委组织部在公示前将公示事宜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由市委组织部领导(或委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找公示对象谈话,说明公示目的和要求。

  (三)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市委组织部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党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双重管理、以市委管理为主的干部,按现行规定的任免程序进行任前公示。属于市委讨论决定之后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市委同意任用之后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任命的干部,人选经市委同意后,应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内没有发现问题的再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推荐、提名。

  第八条 公示后反映问题的受理。

  市委组织部为反映问题的受理单位。公示时,要注明受理单位的地址、邮政编码、专线电话。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公示期过后,单位和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按信访有关规定处理,不影响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市委组织部要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并作出结论的,如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未曾掌握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新的重大问题,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对超出组织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况和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三)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的,或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由市委组织部按市委批准的任职意见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的情况影响公示对象的任用,但一时难以查清的,由市委组织部报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思想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市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上对在公示期间署真实姓名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来信或来访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处理,没有署真实姓名的来信,原则上不予处理。

  第十条 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有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单位、地址和电话,以示负责。

  (二)对来信、来电和来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委组织部要及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弄清事实真相,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三)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打击报复。

  (四)市委组织部在实行公示制的过程中,要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反映的人和事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