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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3:17:03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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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32号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川、深圳、安徽省(市)财政厅(局):

  为鼓励和促进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财政部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4号)执行期限延长3年,同时将该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生产企业,操作程序比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执行。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以下统称新型显示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的政策申请、维修规定范围内设备用零配件免税额度、维修用零配件及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年度进口免税情况报告等比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第二、四、八条办理。

  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根据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物资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该政策的资格。

  四、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政策的免税进口产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布局和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享受上述政策的技术门槛。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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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文化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领域举办有关活动,并尽可能在以下方面互相促进:
  一、表演艺术家和艺术团巡回演出、举办音乐会、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
  二、举办展览、报告会及讲座;
  三、互派文学、音乐、表演艺术、造型艺术、电影等文化界人士访问,以发展合作、进修及交流经验;
  四、相互邀请参加在本国举办的艺术节、会议、比赛等国际性活动;
  五、鼓励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领域的联系,互派专家和交换资料;
  六、鼓励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七、创作协会和文化机构之间建立直接文化联系。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讲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四、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六、鼓励对方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鼓励两国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合作,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七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自己的协议。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白俄罗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附俄文文本为工作文本,与所签中文和白俄罗斯文文本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占祥       杰姆丘克·米哈依尔·伊万诺维奇
    (签字)            (签字)

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办发〔2004〕69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大中型企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宣传部制定的《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阳泉市新闻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闻发布的管理和监督,适时客观地传递新闻信息,使新闻更好地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泉市新闻中心是本市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和管理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委、市政府制定有关对外新闻工作和重大新闻活动的方针、政策,并就全市的阶段性新闻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计划或建议。

(二)负责全市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全市性经济及社会形势的新闻发布、全市各部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和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等,负责管理全市各单位及市外单位在我市的新闻发布会,负责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进行培训等。

(三)负责全市性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和新闻事务。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对外报道,以及事故现场的记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范围:

(一)全市经济社会运行情况。

(二)全市重要工作、重大工程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三)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工作中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四)市内较重大的突发事件。

(五)市委、市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一)新闻发布会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其内容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要内容。

(二)凡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道德的,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涉及党、国家和军队机密的,虚假不实、诽谤他人的,有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和发布的内容,均不得举办新闻发布会。

(三)严格控制有关企业开业、非重点建设项目奠基或落成、产品上市等活动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请和登记时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书或证明文件原稿。

(四)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凡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双方,不得单方面举行新闻发布会。

(五)新闻发布会举办者须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到市新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说明新闻发布会的目的、内容、时间、人数、举办单位名称、发布人、联系人以及拟邀请新闻单位名称。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由举办者填写《新闻发布会登记表》。市新闻中心对有关文件和登记表审核后,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六)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七)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八)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市新闻中心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对未经登记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五条 凡在阳泉市举办、向市级以上(含阳泉市级)新闻单位发布消息的新闻发布会,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一)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工作由市新闻中心负责,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为具体登记审核部门。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市新闻中心直接配合协调组织。

(三)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群众团体、驻泉单位如需举办新闻发布会,可直接到市新闻中心登记审批。

(四)各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到阳泉市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向市新闻中心申报,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五)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和其他合作交流等各项活动,需举办新闻发布会的,须经活动组委会同意后,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六)外省市有关单位来阳泉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经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并持审核同意的批件,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七)应邀来访的外宾、外商、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客商在阳泉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本市接待部门分别报经市外事旅游局、市台办、市商务局同意后,到市新闻中心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八)驻军各部队在本市举办新闻发布会,按部队规定办理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应通知市新闻中心参与。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宣传部

二ΟΟ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