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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20:35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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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本世纪末,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适龄
儿童和少年将受到九年的学校教育,全国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给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首先把师资和办学条件等问题解决好,努力使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成效。



198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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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26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条例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部队申请用地,土地行政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审核报批手续。部队用国防经费和地方政府拨给的经费建造营房等基础设施的,按照规定免交有关费用。
第七条 未经部队允许,不得进入部队的军事管理区和营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部队的军事设施,不得侵占部队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土地、矿山和林场。
第八条 部队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其他负担。地方需要部队在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援的,应经部队同意。
第九条 部队用水、电、燃料、粮油、副食品等,地方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优质供应;按照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条 部队培训科技人才、转让科研成果时,地方科技、教育、劳动、人事等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十一条 军用车辆通过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在停车场停放时,免收费用。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游览公园、景点和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收门票;在市区内各公共停车场存放摩托车、自行车,免收存车费。
公共汽车内、游览参观场所和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处,应当设置拥军优属免费标志。
第十三条 火车站和公路长途客运站应当设立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售票窗口和候车室(区),或设置标志,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乘车;对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按规定减价售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
对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优先安排工作岗位。
各有关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分配的退伍军人。对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应保证其第一次就业。
第十五条 部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应当由本市安置的随军家属、转业军人家属和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家属,有关单位应当接收、安置。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优先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廉租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时,应当优先安置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配偶,尽量避免上述优抚对象下岗;对确需下岗的,应征求同级劳动、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劳动、人事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上述下岗人员应负责
再培训,并帮助其重新就业;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现役军人配偶和其他优抚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 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假期、报销路费;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特殊困难,确需其直系亲属照顾而要跨片入学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关学校应当接收,并按片内入学对待。其家庭生活困难的,视具体情况,减交或者免交学杂费。
第二十一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报考本市录取权限范围内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和成人学校时,按统一录取分数线降低20分录取。病故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上述学校时,降低10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 革命伤残军人与所在单位因公致残人员享受同等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革命伤残军人就诊,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免付挂号费。
家居农村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其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庭免予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家庭,免予承担1人义务工和1人劳动积累工。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必须按时按标准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拖欠。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群众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有优待金社会统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优待金。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给现役军人家属发放优待奖励金。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侵犯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淮南市拥军优属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10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法〔2010〕4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务院于2010年10月发布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提出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国内外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为配合该专项行动的开展,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假冒伪劣的侵权商品还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且严重影响国家形象。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参加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职能作用。要集中审判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要在履行好审判职能的同时,处理好日常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与专项行动的关系,为专项行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巩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

二、突出审判工作重点,加大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打击力度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切实发挥刑事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打击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实现刑罚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要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在具体审判工作中,要注重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注重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要加快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及时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要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提升刑事审判办案效能

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保证立案、侦查、批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顺利进行。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人民法院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督办,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合力。

四、深入调查研究重点问题,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要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时总结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审判经验,深入研究审判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将比较成熟的措施制度化、常态化,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使专项行动成为促进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能力的契机,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审判工作形成长效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强大舆论声势。适时公布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对重大案件的宣传和报道,要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统一口径和发布渠道,防止引起不良炒作,确保取得最佳的宣传效果。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并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