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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0:14:13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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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公通字〔2004〕63号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传销活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以欺骗、暴力和人身控制为手段,强制“洗脑”的传销活动,特别是重庆、湖北、浙江、海南等地接连发生高校学生被骗参加传销活动,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还有些外国公司企业以各种名义,打着各种旗号在我国大肆进行传销活动,比如,美国世界网络基金公司利用“网络基金”在我境内大肆传销。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实行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宣传预防工作,防止群众上当受骗。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严峻形势和严重社会危害性,切实增强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传销活动传入我国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弱势群体,特别是下岗职工、农民等低收入群众渴望快速致富的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事实,混淆视听,大肆进行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1998年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全面禁止了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但是,传销活动仍屡禁不止,特别是2003年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出现回潮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2253件,捣毁窝点16078个,清查传销人员10余万人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234件,涉案人员1600余人。传销的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断翻新和变化,从早期的传销商品发展到传人头,甚至只传销所谓“现代营销理念”;从单纯利用人际关系发展网络到利用职业、旅游等中介作为载体;从以欺骗为主发展到以暴力和人身控制下的强行“洗脑”;参与人员从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逐步向大学生、复转军人、国家公务员等文化程度高、年龄层次低的社会群体发展。极少数组织者借此聚敛财富,绝大多数参与者成为受害者。由于传销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产品的本身价值,所谓高额回报只是组织者编造的谎言,大部分参与群众根本得不到回报,入会的费用也往往被席卷一空,使本来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致使子女辍学、亲友反目,上访请愿、围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的事件屡有发生,少数参加者为挽回损失,甚至走上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传销组织者为了最终达到掠夺金钱的目的,对参加传销人员反复“洗脑”,实行精神奴役,使传销活动已经演化为一种有组织、有纲领、有体系的不法活动,成为经济领域里的“邪教”组织。这种活动的蔓延发展,不仅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传销组织极易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者利用蛊惑,演变为政治异己力量,危及政权巩固。对此,各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严峻形势和严重社会危害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出击,打早打小,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决不使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做大成事,形成气候。

  二、加强领导,全面动员,周密部署,坚决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

  针对当前传销活动蔓延发展的严峻形势,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一次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集中统一行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要抓紧进行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发动群众、有关部门移送及侦查手段发现等多种渠道,全面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的总体情况和动向,于2004年9月20日前逐级上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校学生参与传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及时将被传销组织控制的学生情况和参与传销的学生所了解的传销组织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销活动形势严峻的地区,要梳理并确定出重点案件和重点骨干分子。对已经确定的重点案件和重点骨干分子,要组织精干力量,尽快侦办,抓捕犯罪嫌疑人,解救人身受到控制的受骗群众,尽可能地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对于案件情况复杂,尚不能明确传销网络的,要加强线索经营和案件侦控工作,在充分掌握关键证据和犯罪团伙情报的基础上,选择有利时机,主动出击,适时破案;对于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逐案列出名单,落实缉捕措施;对于案情重大、涉及地域广的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地,并报上级公安机关,采取集中统一行动,稳、准、狠地打击传销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一举摧毁传销组织网络。形势较好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基础工作,注意及时发现苗头,并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消除社会隐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以取缔聚集窝点为重点,严厉打击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欺诈活动。根据举报、投诉、日常巡查等渠道,排查线索,及时处理;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行动进行查处;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联手进行打击;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组织者、骨干分子,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肃查处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传销企业入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格依法查处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违规雇佣推销人员等行为。广西、广东、河北、河南、吉林、辽宁、山东、山西、江苏、四川、重庆、北京等重点地区要具体研究部署,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监管,加大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反映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对辖区内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反映集中的传销组织限期进行清查整治。非重点地区要继续保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高压态势,防止传销组织从其他地区流入,遏止传销活动蔓延发展,同时加强对流出人员地区的宣传和返乡的上当受骗人员的教育工作。

  在工作中,对“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王牌88”、“美国远程教育”、“美国互联网基金”、“美国世界网络基金公司”等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的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对发现的诱骗在校学生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案件,从速查处,严惩组织者。

  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情况,制定方案,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实行全警动员,经侦部门要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打好攻坚战,全力做好重大案件的查破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工作;治安部门要结合重点人口、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管理,注意发现犯罪线索,协助、配合经侦部门做好对传销公司及其产品、生产基地的查封、取缔及传销者的遣返工作,积极预防和制止由此引发的各种不安定事端,严厉查处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协助经侦部门做好对外籍犯罪嫌疑人的查控工作等。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力度,适时派出工作组,检查指导战役行动,督办案件的查破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工作,特别是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等方面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区的传销情况、严重危害及其发展蔓延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综合治理的政策建议,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促进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一系列协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于重大传销组织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要认真受理,积极调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经调查发现其中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于高校学生群体参与的传销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说服和劝返工作,要发动、教育学生积极提供传销组织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共同研究,从企业注册和监督、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入手,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巩固打击成果。对于侦办涉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取证和法律适用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与检、法机关联系,确保证据充分,打击有力。要积极加强与房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要充分调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利用其熟悉辖区情况等优势,提高预警和防范能力。

  传销活动流动性大,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既有少数为首策划分子,又有大量受骗群众,工作中要注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执法尺度,正确理解和处理好维护法制、维护稳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与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关系,要本着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既要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宽。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传销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要及时缉捕归案,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坚决打击;对于一般的参与者,特别是对那些上当受骗、情绪激动的群众,要重在疏导劝解、批评教育,防止因情绪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把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对于那些滞留他乡的传销者,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遣返安置工作。要及时将被遣返人员一一登记,并通知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其所在学校、企业、居委会或村委会,落实帮教措施。

  四、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等防范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

  在这次集中统一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打击少数、教育多数、加强预防的工作思路,多渠道、多层次、大声势地开展宣传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宣传、教育、新闻等主管部门联系,精心设计宣传方案,既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等新闻媒体主渠道的宣传教育作用,又要充分利用召开大会、举办讲座、受骗群众现身说法、车辆巡回广播、散发资料等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大力开展防范传销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声势浩大的严打氛围,充分显示打击传销活动取得的战果,体现党和政府坚决惩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要通过宣传教育,使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自觉拒绝传销的意识明显增强,防骗能力得到提高,形成广泛的打击防范传销活动的群众基础。

  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妇联、团组织等群众组织和学校、居委会、村委会在防范传销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向他们通报本地传销活动的形势和执法机关打击处理情况,并提供宣传材料,提出防范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育预防工作,结合已发生的案件在各高等院校进行全面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高校学生参与传销活动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密防范传销活动向中小学生蔓延。特别是近期,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教学〔2004〕8号)精神,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主动与各高等院校联系,举办打击防范传销活动的专题讲座,防止学生参与传销,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效果。

  各地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请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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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等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1984年10月12日,卫生部等

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是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这一措施,大幅度降低了相应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健康,特别是儿童的健康,这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在落实过程中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作。为此,决定从今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逐步开展按季度、按月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对出生后的婴儿,各医疗单位必须给予卡介苗接种,并出具卡介苗接种证,家长凭此证,到户口所在地医院地段保健科、卫生院(所)领取预防接种证,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应密切配合,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者,要及时予以补办。
三、在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地区,凡此通知下发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予接收。凡此通知下发前出生的儿童,应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各地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当地的情况,确定试行范围,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希及时报卫生部。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教体发〔2009〕65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各省直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 :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9号),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好的经验和建议,请反馈至我厅体卫艺处。

附件: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贵州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学校卫生组织机构,分别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校长负责的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学校卫生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专项经费,完善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要定期召开卫生工作专题会议,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后,组织卫生、后勤、保卫、教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形成制度。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作为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将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每年开学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建立信息报告网络,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做好学生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学校的卫生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学校要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学校健康教育


第十条 学校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要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健康教育课,每学期安排6-7课时,主要载体课程为《体育与健康》。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要充分利用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学校健康教育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要把膳食营养、预防结核病、艾滋病、食物中毒、地方性氟中毒等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列入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中小学健康教育师资以现有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和体育教师为基础。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完成规定的健康教育具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学校要通过有计划的健康教育,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健康知识和技能,形成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自觉采纳和保持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第四章 学校传染病及常见病防治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传染病和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认真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因病缺课登记、晨检及新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等卫生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要求组织好学生体检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必须要求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向学生(家长)及学校反馈学生个体健康及学生群体健康的评价结果,对在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转诊复查工作。对传染病人要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十六条 小学、幼儿园要在儿童入学、入托时认真查验接种证,督促无证或漏种的儿童家长及时完成补证、补种。


第十七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工作。



第五章 学校校园环境、教学和生活用房及厕所卫生


第十八条 学校校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要建立常规清扫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要做到地面清洁卫生、门窗墙面桌凳干净整洁,室内保持良好通风和采光。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固定的垃圾房或垃圾箱,对校园内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或定期清理。


第二十条 教室的采光照明要达到国家“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和“黑板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厕所卫生每日清扫和检查制度,定时冲洗、清扫、消毒。厕所要设洗手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理发室、厕所等,其选址、设计、用材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学校食堂食品及饮用水卫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审查换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的硬件设施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保管及加工过程,食堂管理人员、生产加工人员的个人卫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等,均要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食堂及饮用水管理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库房验收、保管、领取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卫生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等。

学校食堂要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库房、食品加工、分餐等场所禁止住宿或存放其它物品,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严禁采购和出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长虫、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学校食堂要与固定供货商签订采购供货合同,保证质量安全。学校食堂从固定供货商处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商的工商营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供货商身份证、健康证等资质证明,同时必须索取批量采购食品的相关质量检验(检疫)的有效合格证明及购货发票等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制售冷荤凉菜的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的餐饮具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必须持健康合格证及培训证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在食堂从业。


第三十条 学校应使用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暂无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的学校,生活及饮用水源的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基本设施、水质检验要严格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供水的管理工作。凡是自抽、自备水或二次供水的学校,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蓄水池周围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沟、厕所、垃圾池等污染源;学校对蓄水池要加盖加锁,定期清洗,定期对水质进行送检监测。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量、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及设备,满足学生正常的生活及饮水需要。
用保温桶供水的,对保温桶应加盖上锁,应定期对保温桶彻底清洗。供应桶装水的,应在采购前向供水商索取合法的经营资质证明、合格有效的水质检验报告及送水员健康证明,定期对水质检测进行索证监督,每学期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



第七章 学校卫生保健室及人员配备


第三十二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要设立卫生室,按在校生规模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药品;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设立卫生室,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关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落实福利待遇,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明确本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学校卫生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学校的教学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个人卫生等进行卫生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督促整改。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有关职责等行为造成学校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执行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四月十日起施行。